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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会工作细则

作者: 添加时间:12-05-22 16:34:26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长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校工会 )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教育职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会员、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凡我校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会员必须参加一个工会小组的活动,自愿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校工会组织按照校、院(部门)、系(科室)分别设置校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三级组织。
   
 第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由 19-21人组成,设主席 1人,副主席 2—3人,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分工会原则上以党总支为单位设置,分工会委员会委员由本分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双重领导,任期四年。分工会委员会由 3—5人组成,设主席 1人,副主席 1—2人,委员设置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多少而决定,一人可兼任两个以上职务。
   
 第十二条  工会小组一般以党支部或行政处、室为单位设立,受分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小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 5人组成,任期四年。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会由 9—13人组成,设主任 1人,副主任 2—3人。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五条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宣传、教育、文艺、体育、女工、生活福利等工作岗位。校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工作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会与党委、行政的关系

  第十六条   校工会自觉接受校党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校工会要认真贯彻,组织实施;对上级工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校工会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并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实施。
    
 第十八条  校工会要支持尊重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权,教育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学校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校行政在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校工会应参与研究;校工会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教职工的合理要求,可以向校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行政制订的有关改革方案,校工会应积极协助校行政组织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二十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工代会决议,协调和指导各分工会工作,处理校工会日常工作和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工代会及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和工代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党政的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做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深入进行教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教师社会实践、教师服务社会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六、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教职工的互帮互助活动,积极开展教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八、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九、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管好、用好工会财产。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校工会和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的教代会,贯彻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带领会员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让教职工知校情、议校事、谋校政,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教职工需求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五、搞好基层部门工会组织建设,学习先进经验,慰问特困和患病、伤亡职工,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二十二条  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
   
 一、做好本小组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任务,组织开展教育创新活动。
   
 三、做好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对生病会员进行慰问。
   
 四、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定期开好工会小组民主生活会,传达校工会及分工会的决议,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和按时收缴会费工作。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结构的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校工会委员和分工会委员选举时必须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 10%
   
  第二十六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空缺时,由党总支和分工会协商提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提交分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三、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空缺时,由原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由校党委和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