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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建设的奠基石 科学发展的助推器

作者: 添加时间:12-06-21 10:39:11点击数:

——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工会主席   冯世勇

教育部颁布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简称《规定》 )并于 20121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实行 26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简称《暂行条例》 ),这是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全国教育系统民主政治建设的大事,对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 (简称教代会 )制度,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决策和依法治校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规定》的特点及其重要作用

《规定》与《暂行条例》相比有以下特点:

第一,适用范围更广。一是在适用的学校方面,《暂行条例》仅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他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而《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是在适用的人员上,《暂行条例》确定的代表资格是“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教职工,换言之是在职在编的教职工。而《规定》确定的代表资格是“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教代会职权更加突出。《暂行条例》制定于教代会制度初创时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规定的职权已不能适应我国现今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需要,因此《规定》增加了诸如对“学校章程草案制定与修改”、“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以及“学校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 (修改 )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依据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对学校工作的批评建议及实行监督等权利。

第三,工会的权责更加重大。作为学校最大的群众组织、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会,《规定》赋予其新的更大的职权,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 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的提请权,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会议精神,落实会议决议,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活动,主持代表团团长及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受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民主管理工作,与学校沟通等。

第四,规定的内容与时俱进。如,在教代会职权中规定了审议“学校章程”、民主评议校级领导、“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对新形势下学校工会赋予了更多更大的权利。

第五,相关的规定更加灵活。如对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省级教育部门没有确定的,“学校自主确定”;一届教代会的任期可以是 3年或 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规定》在实施中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第一,指导作用。《规定》是新形势下各级各类学校建立与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建立什么样的教代会制度和怎样建立教代会制度;明确了学校教代会是在学校同级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明确了学校教代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学校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原则和职权,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和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等。

第二,激励作用。《规定》赋予学校教代会、工会更多更新的职权,将代表的范围延伸到与学校“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这必将激发学校工会做更加深入的思考,如何对“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加以落实,如何发挥教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经常性、普遍性的作用,如何在源头、在高端实现“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激励工会不断创新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形式和载体,激发学校不同层面的代表尽职履责,对教职工负责、对学校负责、对“代表”这一神圣的职位负责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保障作用。《规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教代会制度,从法律上保障了教职工对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了教职工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了教代会对学校“根本大法”的章程、重大改革、重大建设、重大问题、重大工作的审议、建议及监督权;保障了代表依法产生、依法履职、受到依法保护的权益。

二、学校贯彻落实《规定》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及主要措施

学校贯彻落实《规定》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定》精神为指导,从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出发,以落实教代会职权、代表权利义务和工会职责为首要,以创新教代会、工会工作机制为灵魂,以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为核心,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学校贯彻落实《规定》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学校党政深刻领会《规定》精神,统一思想,是落实《规定》的首要。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法律的刚性规定;是“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下”“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全校教职工真正实现“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是学校党政听取基层群众呼声,增强学校工作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创造性,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实现学校集思广益、共谋发展、和谐稳定的重要渠道。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制度认识的程度决定着这项工作起点的高度和开展的深度。

第二,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是落实《规定》的核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规模的学校各具特点,建立教代会制度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校制宜。但是,“规定动作”都要做好,如学校教代会职权、工会组织的权责等;“自选动作”要切实可行,如代表占全校教职工比例、一届教代会的任期等。学校制定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要坚持依法设立、实事求是、不断完善、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三,加强代表及工会工作人员培训,增强履职能力,是落实《规定》的关键。教代会代表是教代会制度的主体,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力;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是在教代会会前、会中、会后草拟文件、协调会议、联络代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等落实的关键。做好教代会代表及工会工作人员的培训,事关教代会质量,事关教代会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事关学校的科学发展。

第四,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形成自身的品牌特色,是落实《规定》的灵魂。在落实教代会制度中,各个学校应根据本学校的特点和学科特色等不断创新机制、形成品牌。譬如,为实现教职工源头高端参与,中国政法大学实行了“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会上,教代会代表和与会成员具有同等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散会前还有对本次会议的评价权;为实现对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中国政法大学实行了“接待教代会代表日制度”,即全年除了法定寒假和暑假的月份外,其余的 8个月中,每个月都由工会牵头提前发布通知,教代会代表提前提出议题,由工会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协商,接待日时现场答复教代会代表,这一制度增强了学校工作的针对性和学校的公信力。

第五,强化工会工作的认知力、执行力和有效监督,是落实《规定》的重点。工会工作人员的认识程度、执行能力和监督效果直接关系到学校教代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全局。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关键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的途径:一是竞聘上岗;二是加强人员培训;三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四是加强人员的互动与交流。根据变化的形势与任务,彻底改变工会“什么人都可以干”、“什么人都往里塞”的现状,要使工作人员有动力、有压力、有活力、有能力,使他们不负职责,不辱使命,开拓创新。

第六,加强党的领导,获得行政和群众支持,健全机构,是落实《规定》的重要保障。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法律规定,是保证教代会政治方向的重要前提。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审议事项及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是否获得批准、其工作机构负责人选确定等都要在学校党委 (组织 )的领导下进行。学校行政的密切配合,包括在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积极采纳工会和教代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经费上的支持,是教代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开拓创新的关键。教代会代表源于群众、代表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性是教代会代表的本质属性。获得群众支持的重要前提是,教代会代表要尽职履责,会前要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中要代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根本利益参政议政,会后要向群众宣传会议精神,汇报履职情况,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落实《规定》,需要一个宣传动员、领会精神和实际操作的过程,这也是当前各级各类学校深化改革、加速发展的战略任务之一,是检验学校党政认识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可以说,《规定》是学校民主建设的奠基石,是科学发展的助推器。建设好、发展好教代会制度,必将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建设发展如虎添翼。